第一条 设立服务专区。在各区人社服务大厅设立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专区,使用全市统一品牌标识(“宁聚计划”标识),开辟专窗、配备专员,提供“一站式”就业创业政策业务办理和咨询服务。
第二条 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和见习。参加见习培训的青年大学生,见习期内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补贴。对见习培训期满留岗就业率高的基地或单位,经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发放一次性面试补贴。对非市域范围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来我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求职面试的,经核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面试(交通和住宿)补贴。
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研,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且小微企业可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支持激励自主创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工商登记起,3年内可按每年1.44万元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城乡低保家庭等6类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可申请1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及对应就业指导和创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两年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
第六条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青年大学生在我市实现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再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50%、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提供创业场地扶持。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举办或认定创业载体的,可提供30平方米免费场地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最高800元/月的场租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300元/月的基本运营综合补贴,最长可享受3年。所需经费由创业实体纳税所在区负责。对创业服务功能强,创业孵化企业多,孵化成功率高,带动就业明显的大学生创业载体经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区提供“零成本”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保障。
第八条 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将创业担保绿色通道范围覆盖到在宁高校和省级大创园,符合规定经授权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初创项目5年内获得风险投资的,可按单个项目融资总额的10%、最高3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加大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遴选资助,在10—50万元的范围内给予相应等次资助。对已资助项目中发展前景好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接力投资,助力其快速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创业大赛奖项并落地我市发展的,按赛事层级及获得奖项按规定给予相应项目资助。获市级及以上创业赛事奖项的可取消反担保手续。
第九条 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将创业担保绿色通道范围覆盖到在宁高校和省级大创园,符合规定经授权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300万元贷款额度内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条 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申领条件的博士、硕士、学士按每人每月2000元、800元、600元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租赁补贴。扩大人才购房服务面,将《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中相关企业“取得硕士学位人才”申购政策延伸至该类别的本科毕业生同等享受。
第十一条 放宽落户门槛。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员(含留学回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凭学历证书即可落户。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宁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
第十二条 简化创业手续。高校毕业生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的,免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开办企业线下申请“一窗式”服务,当日办结。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流程服务。
第十三条 定期发布信息。每年上半年发布我市“八大产业链”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根据目录拟订引才计划。充分发挥“南京人才驿站”政策宣传和引智引才作用,为南京企业在更广范围内引进更多硕博和紧缺人才。精准对接各类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需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岗位招聘实现一点录入、全网推送。
第十四条 完善线上服务。进一步优化 “我的南京”APP大学生服务专区功能,全面梳理各项政策事项,拓展功能、简化流程、提升服务,为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一站式”线上服务。
第十五条 营造良好环境。积极开展“宁聚汇”创业沙龙和高校硕博人才“宁聚行”,组织在宁高校师生积极参与“赢在南京”系列创新创业活动,持续打造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品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青年大学生,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类同财政补助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商市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